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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6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自2017年7月1日起,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全面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制度(有关最小网具尺寸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有关要求,加强内陆捕捞渔具管理,有效降低捕捞生产对渔业资源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在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7年7月1日起,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全面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制度(有关最小网具尺寸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渔具类别和标准调整

  (一)长江干流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分为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两个类别。准用渔具类别是国家允许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的捕捞渔具。过渡渔具类别是国家现阶段允许使用的捕捞渔具,在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检验后,根据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今后再分别转为准用渔具或禁用渔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保护和捕捞生产实际,制定更严格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对于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规定,并报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最小网目测量方法

  根据GB/T 6964—2010规定,采用扁平楔形网目内径测量仪进行测量。测量网目长度时,网目应沿有结网的纵向或无结网的长轴方向充分拉直,每次逐目测量相邻5目的网目内径,取其最小值为该网片的网目内径。三重刺网测量最里层网的最小网目尺寸;双重刺网测量两层网中网眼更小的网的最小网目尺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科学简便的测量办法。

  四、有关要求

  (一)长江干流水域准用渔具与过渡渔具的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捕捞渔具及时调整与更换。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

  (二)长江干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辖区水域内渔船携带和使用渔具的网目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并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渔船,视情全部或者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予以处罚。

  (三)严禁在拖网等具有网囊的渔具内加装衬网,一经发现,按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准用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

  2.过渡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

  农业部

  2017年1月日

  附件1

 

 

  附件2

  过渡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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