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洁雇请被告人张某为船长、被告人黄某红为副船长,使用渔船在海陵岛闸坡附近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2016年11月期间,张某和黄某红为了增加渔船的捕捞生产量,两人商量决定驾驶该船到禁渔海域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底拖网捕捞,经张某向黄某洁请示并得到同意。在黄某洁的授意下,在2016年11月23日-25日、2016年11月28日-30日期间,张某、黄某红带领船员驾驶渔船,开至阳江市闸坡马尾对出海面的禁渔区域,使用电鱼、底拖网的方式在该禁渔海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海产品,共非法捕捞水产品2200斤,非法获利人民币七万元。后被闸坡渔政大队现场查获并拍照取证,勒令该船回港接受检查。
江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洁、张某、黄某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七万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洁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红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阳江新闻